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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成功案例丨汾酒异议“汾河湾及图”商标,两者近似吗?

商标成功案例丨汾酒异议“汾河湾及图”商标,两者近似吗?-构卓企服gouzhuo.com

当“汾河湾及图”商标遇到汾酒提异议,能不能注册成功呢?今天,给大家分享我司近期成功代理的这起商标异议答辩案例,看商标顾问是如何证明两者商标不近似的。

丨案件详情

山西某公司(被异议人)申请注册“汾河湾及图”商标(被异议商标),在初审公告阶段,被山西杏花村汾酒厂(异议人)提出异议。

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“汾”“汾酒”“汾源”等商标构成近似,且其注册并使用在“白酒”商品上的“汾及图”商标曾获驰名商标,可跨类别保护。要求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,不予注册。

被异议人不服,遂委托我司代为进行异议答辩。

丨异议答辩

经过对比分析,构卓的商标顾问指出双方商标虽然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31类的“树木;谷(谷类)”等,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呼叫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并不近似,存在一定区别,不会使一般受众混淆。

结合事实与理由,构卓商标顾问从商标的音、形、义等方面进行叙述,证明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,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材料。

经商标局审查,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,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,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。最终决定,对“汾河湾及图”商标准予注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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